(2017)川17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刘小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艳,刘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艳,女,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被执行人刘小波,男,生于1976年10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李红艳与刘小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小波至今未履行本院(2006)通川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小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250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帐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