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雪与被告张桂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雪,张桂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1758号 原告:刘冬雪,女。 被告:张桂琴,女。 原告刘冬雪与被告张桂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冬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冬雪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冬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冬雪负担。 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