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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丽与高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高国兴,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2民初60号原告张丽,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高国兴,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吴燕,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张丽诉被告高国兴、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英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国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诉称,2016年3月27日,被告高国兴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250元,按月付息,从2016年10月至今未付过利息,原告多次追讨利息及借款均遭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高过兴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吴燕是被告高国兴的配偶,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吴燕共同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高国兴未到庭也未答辩。被告吴燕辩称,该借款不知情,要求被告高国兴到庭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国兴于2016年3月27日向原告张丽借款150000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丽人币壹拾伍万元整,每月利息2250元,按月付息。借款人高国兴身份证号××××2016年3月27日”。被告借得该款后,利息支付到2016年9月,之后,被告未还款付息。被告吴燕与被告高国兴是夫妻关系,于2017年1月17日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高国兴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张丽借款,并立下借条给原告,借款事实清楚、金额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高国兴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在2016年3月27日立下欠条时载明月利息2250元,说明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分,符合法律规定。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3月27日计息为13500元。被告吴燕与被告高国兴是夫妻,2017年1月17日协议离婚,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国兴、吴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丽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17年3月月27日的利息13500元,自2017年3月28日始按实欠本金以月利率1.5分计息至还清借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为1740元,财产保全费1332元,由被告高国兴、吴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英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