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厚军与宜城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厚军,宜城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132号原告:谢厚军,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宜城市城管局干部,住宜城市振兴路6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205040050。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有余,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城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0555907X。法定代表人:洪克华,宜城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厚军与被告宜城市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厚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厚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谢厚军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