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严国宏与安徽省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宏,安徽省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305号原告:严国宏,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安徽省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海峡大道北边。主要负责人:李自祥,管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宏诉被告安徽省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国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国宏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