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邱县香城固镇明珠商城。法定代表人赵雷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旭、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立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从未在该《钢结构施工合同》甲方处加盖公章,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与申请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2)本案核心证据在原审卷宗中并不存在,原审法院依据不存在的证据对本案作出了错误判决,且魏晶不是本公司人员;(3)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十)项之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看,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已依据2013年10月19日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合同》完成了约定的工作任务,虽然申请人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过公章,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签名,但被申请人魏县天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后,申请人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元月9号的《惠菱空调钢结构厂房结算》表中加盖公章,对结算数额并未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与申请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到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缺少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十)项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新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振华审 判 员 孙宗潮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乐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