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段京振与杨旭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京振,杨旭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8号原告:段京振,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旭娜,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段京振诉被告杨旭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京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俊 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 小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月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