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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朱殿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朱殿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624号原告: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南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殿富,男,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桂,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殿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邵锦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