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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林华与黄会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黄会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877号原告:林华,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言,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会平,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林华与被告黄会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林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林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华负担。审判员  郭万流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