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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婧与万荣县清峰烟叶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婧,万荣县清峰烟叶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婧,女,28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万荣县清峰烟叶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永,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万荣县清峰烟叶种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婧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调查,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晋0822执503-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万荣县清峰烟叶种植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在万荣县飞云烟叶经销部应得烟叶五千担销售收入)。因案外人万荣县飞云烟叶经销部就上述财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2016)晋0822执异10号案件审查,案外人异议成立,上述财产所有权属案外人万荣县飞云烟叶经销部所有,案外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起异议之诉。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2执6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