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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牛展与牛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展,牛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156号原告:牛展,男。被告:牛学锋,男。原告牛展与被告牛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牛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学锋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发出公告,限其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到原告并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两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偿还。被告牛学锋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的借条,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牛学锋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牛展现金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期限为贰个月,并以传奇小车.豫R×××××.加购房合同抵押,如到期不还,传奇小车加购房合同将由出借人任意处理,立字为据。借款人:牛学锋见证人:罗汉武出借人:牛展2014年12月6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牛学锋向原告借款属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双方已约定借款的使用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牛学锋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率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应偿还借款而未偿还,引发诉讼,故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牛学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牛展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牛学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智审 判 员  刘香勇人民陪审员  曹云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慕宏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