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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与克山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集团,克山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财保2号申请人: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克山天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冬,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金粮经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克山天源食品有限公司(天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案件情况紧急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源食品公司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南环��路十街一委200000平方米,价值50000000元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担保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开字第2010034**号)为申请人金粮经贸公司的保全请求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金粮经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强审 判 员 刘 宏 业代理审判员 叶 长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