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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清瑞与张学臣、白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瑞,张学臣,白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民初364号原告:王清瑞,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英,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张学臣,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被告:白春雷,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原告王清瑞与被告张学臣、白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臣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白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清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学臣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200元,(14个月×0.015元/月×20000元)合计24200元。被告白春雷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要求借款24200元自判决之日起按月0.02元利率计息至借款还清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张学臣欠王清瑞20000元,月利息1分5厘,期限为一年。被告白春雷自愿承担保证还款责任,被告张学臣、白春雷在借据上签字按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张学臣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白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被告均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张学臣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将编号为05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给原告做抵押。原告自认,2016年1月9日,在结清前期利息6600元时,二被告为其重新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张学臣欠王清瑞20000元,月利息1分5厘,期限为一年,欠款人张学臣,担保人白春雷。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张学臣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24200元,被告白春雷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要求给付以借款本息合计24200元,按月利率0.02元,自判决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款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学臣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款条,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借款时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学臣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王清瑞请求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200元(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3月9日共14个月,月利率一分五厘),本息合计2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春雷在欠款条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请求担保人白春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以借款本息24200元,月利率0.02元,给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学臣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白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清瑞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2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共14个月,月利率一分五厘);本息合计24200元;二、被告白春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清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被告张学臣、白春雷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