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陶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陶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蒋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陶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蒋某在定远县人民法院有理赔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蒋某在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理赔款5117。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