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谢发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0刑初6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发文,男,1995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住大足县,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发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被告人谢发文到龙里县谷脚镇圆通物流公司工作,2017年2月27日准备离开时,窜至该公司员工宿舍423寝室,将被害人瞿某放于床下行李箱内的一台黑色联想Y700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33元。另查明,被盗电脑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瞿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发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物证(笔记本电脑)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瞿某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发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发文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谢发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盗财物已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发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