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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河南美佳彩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河南美佳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审95号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科技一条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家俭,局长。被执行人河南美佳彩印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园景泰路。法定代表人张先锋。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5日作出金环罚决字[201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没有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10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5日作出金环罚决字[201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