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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定远县宏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远县宏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财保7号申请人:定远县宏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磊,经理。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9458840—6.被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生,经理。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7289C.申请人定远县宏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的存款40万元予以诉前保全,并向本院提供孙磊名下所有的皖M×××××广州本田轿车一辆和案外人潘太松名下所有的皖M×××××丰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对孙磊名下所有的皖M×××××广州本田轿车一辆和案外人潘太松名下所有的皖M×××××丰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李华平预交。审判员  刘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