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曹宁与陕西瑞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宁,陕西瑞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243号原告:曹宁,男,。委托代理人:王永兵,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海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瑞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志。原告曹宁与被告陕西瑞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曹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