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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曹宁与陕西瑞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宁,陕西瑞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243号原告:曹宁,男,。委托代理人:王永兵,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海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瑞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志。原告曹宁与被告陕西瑞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曹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