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水务局、河北汇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山县水务局,河北汇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5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耿青松被执行人:河北汇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泽功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水务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盐水缴通字第683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费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汇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收费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盐山县水务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山县水务局作出的(2016)盐水缴通字第683号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缴费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2016)盐水缴通字第683号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缴费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振华审判员 :王新峰审判员 :刘俊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