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松桃红十字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松桃红十字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2年2月20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松桃红十字医院,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徐家坳***号。法定代表人林晶洁,系该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松桃红十字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松桃红十字医院在松桃县合医局合医报账收入2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黔0628民初82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冻结。同时,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松桃红十字医院在松桃县合医局每月有合医报账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松桃红十字医院在松桃县合医局的报账收入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案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在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绪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