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宏生与王宗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生,王宗光,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赵宏生被执行人王宗光、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长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生与被执行人王宗光、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冀0802民初953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