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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宏生与王宗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生,王宗光,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赵宏生被执行人王宗光、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长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生与被执行人王宗光、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冀0802民初953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