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洪,男,汉族,1962年6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01021962********。被申请人:陈跃成,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洪与被申请人陈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赣0103民初17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洪、担保人汪振宇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162号1栋东单元201室(第二层)的房产及被申请人陈跃成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2#写字楼1611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洪已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洪、担保人汪振宇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162号1栋东单元201室(第二层)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跃成名下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2#写字楼161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