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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王志强、四刘兵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强,刘兵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73号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凤美委托代理人张晨瑛,系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朝克图信用社员工。被告王志强,男,31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刘兵义,男,52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供。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志强、刘兵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