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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2205-2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205-222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学,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17号叠翠家园3幢1-3层,组织机构代码0553646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646962。投资人:刘建新,该酒吧总经理。被告:刘建新,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浩,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以下简称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星河传说酒吧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追加杨泽荣、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为本案被告,理由是星河传说酒吧是杨泽荣、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实际投资成立,该六位被申请人均为隐名股东,应对被告星河传说酒吧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此,星河传说酒吧向本院提交股东协议书及其附件一份,该股东协议书落款全体股东签名处有杨泽荣(HenryYoung)、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签名,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股东协议书载明:公司名称为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住所地为中山市西区升华路17号叠翠家园3栋,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总股份24股,每股25万,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股东协议书附件一载明股东资料如下:许建乐,出资额150万;杨泽荣,出资额150万;何字伟,出资额100万;冼国州,出资额50万;杨妙德,出资额50万;陈静涌,出资额50万;吕秀玲,出资额50万。星河传说酒吧没有提供上述协议书的原件,原告音集协则认为即使该协议书属实,其只是上述六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系,不同意追加该六人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星河传说酒吧属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的投资人显示为刘建新,现星河传说酒吧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杨泽荣、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是该酒吧的实际股东,且即使该六人是实际股东,其六人也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六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故本院对星河传说酒吧的该项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要求追加杨泽荣、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温超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