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代抄,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唐大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抄,男,1986年8月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聘,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抄、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2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代抄未作答辩。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代抄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分析,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故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喻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