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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088号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俊民,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