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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波、赵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波,赵倩倩,王磊,郭娜娜,王晓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879号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亢鹏博,理事长。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昕、梁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波,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1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赵倩倩,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6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磊,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6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郭娜娜,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17日,住灵宝市。被告王晓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0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志波、赵倩倩、王磊、郭娜娜、王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