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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金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负责人:廖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玮,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支行员工。被告:金杰,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