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木川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木森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木川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木森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3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木川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1646-1,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杨陈村。法定代表人:贺爱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木森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48217-2,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创业路31号。法定代表人:罗秀霞。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3358号宁波木川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木森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木森纸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木川包装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