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豫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鲁Q×××××(鲁Q×××××)重型半挂车组由南往北行驶至平汝高速(214Km+000m)路段,因操作不当撞上停在港湾内的粤B×××××小型轿车,造成该车驾驶员戴某1当场死亡、乘客周某1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鲁Q×××××(QYS63挂)重型半挂车组由南往北行驶至平汝高速(214Km+000m)路段,因注意力不集中致操作不当,重型半挂车组驶离行车道,车头撞上停在港湾内的粤B×××××小型轿车,造成正在给粤B×××××小型轿车充气的驾驶员戴某1当场死亡、乘客周某1受伤,两车受损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市支队攸县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甲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9月29日1时许,交警部门口头传唤了留在事故现场的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胡某甲系受雇驾驶鲁Q×××××9(鲁Q×××××)重型半挂车,该挂车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本案所涉民事赔偿案已由本院另行审理。被告人胡某甲已另行补偿被害人戴某1亲属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且自愿向本院交付了1万元补偿款给被害人周某1。证明上述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辩解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2、朱某、张某、戴某2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株洲市中心医院病情简介;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鲁Q×××××9(QYS63挂)重型半挂车行驶速度、性能等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留在事故现场,并主动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主动补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鉴于被告人胡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