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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黄金明、徐广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明,徐广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明,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广宇,男,汉族,1993年8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诉人黄金明因与被上诉人徐广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金明是在2016年12月6日收到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黄金明不服判决在2016年12月19日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1月16日向黄金明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注明: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67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黄金明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书。2017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7)湛中法司字第6号《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2017年3月10日送达。黄金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金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湘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陈 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秋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