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光星村六组。法定代表人:邱正叶,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法定代表人:孙懋。上诉人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26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双方约定管辖有效,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石材供料与安装合同》,工程名称:昆山淀山湖中旭尊宝庄园景观(南北大门内外墙石材装饰,不包括屋面。)故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