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何汉华与周德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汉华,周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何汉华,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周德标,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何汉华与被执行人周德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鄂90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责令被告人周德标赔偿被害人何汉华人民币2682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