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子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子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3号之一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云浮市云安县六都镇大河村委西江林场一坑工区。法定代表人:陈子军。被告:陈子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子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欣娣书 记 员 李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