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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执字第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民与长春市联华汽车挡圈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长春市联华汽车挡圈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民,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联华汽车挡圈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醇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民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联华汽车挡圈厂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联华汽车挡圈厂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绿劳人仲裁字(2014)6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民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市联华汽车挡圈厂名下房屋、土地的查封。二、终结(2015)绿民执字第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