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建权与常德市永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权,常德市永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158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权,男。被执行人:常德市永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阳明路446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平。胡建权与常德市永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建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常德市永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临江棚改A02地块项目部的质量保证金及B08地块项目部未结算材料款573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德市永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临江棚改A02地块项目部的质量保金证及B08地块项目部未结算材料款573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