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张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张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550号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30237(1-1)。法定代表人:龙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星,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上诉人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杭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玉巧书 记 员 王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