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郑福生与高贤龙、张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生,高贤龙,张茂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922号原告:郑福生,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告:高贤龙,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告:张茂刚,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原告郑福生与被告高贤龙、张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郑福生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福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福生负担。审 判 长 刘根友审 判 员 杨朝臣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