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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宗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宗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5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翔,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刘宗翔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天天书 记 员  张玮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