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776号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沙岭农场三分场小岭屯***号51。法定代表人:韦路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洪琴。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