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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金霞与梅淋淋、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霞与被执行人梅淋淋、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7300元、执行费652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梅淋淋、严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梅淋淋、严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