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杨耀斌与孙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斌,孙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871号原告:杨耀斌,男,汉族,1946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孙星,女,汉族,1952年8月16日出生,住台湾台北市。原告杨耀斌与被告孙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杨耀斌诉称,1999年古民监字第8号判决孙星利用已清结的债务借据向鼓楼法院起诉的由其担保的吴飞团向孙星借款一案被驳回,杨耀斌经十几年催孙星归还原始借据未果,因此依法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孙星立即归还原始借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星原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高桥支路6号华信花园8座409单元,现已迁往台湾台北市信义路三段128号二楼,户籍已于2015年11月10日注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杨耀斌的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园西路新8号,故本案应当由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任晗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地,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