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房某与沈振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某,沈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22号申请人:房某。法定代理人:房久国,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申请人:沈振明,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申请人房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沈振明所有的无号牌装载机(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房某以9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沈振明所有的无号牌装载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茂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