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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树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民初765号 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 负责人康光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光斌,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光耀,系公司职工。 被告孙树红,公民身份证号×××,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