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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鸿成与阎天山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612号阎天山:你与付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鸿成于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309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26160元,申请执行费33562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