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鸿成与阎天山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612号阎天山:你与付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鸿成于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309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26160元,申请执行费33562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