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严刚、石开军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刚,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刚,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长兴县。2015年7月因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转为监视居住。于2017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石开军,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许云伟、张浩亮,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宏青,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兴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熊明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兴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董绍葵,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兴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刚、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刚、被告人石开军及其辩护人许云伟、张浩亮、被告人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6年9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开军在长兴县泗安镇长丰村上长明自然村附近树林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夏宏青负责寻找场地、提供桌凳以及望风,被告人熊明义负责开台班车以及望风,被告人董绍葵负责望风,被告人严刚负责抽头。本场赌博抽头获利4000余元。2、2016年9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开军在长兴县泗安镇长丰村上长明自然村附近树林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夏宏青负责寻找场地、提供桌凳以及望风,被告人熊明义负责开台班车以及望风,被告人董绍葵负责望风,被告人严刚负责抽头。本场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3、2016年9月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石开军在长兴县泗安镇长丰村上长明自然村附近树林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夏宏青负责寻找场地、提供桌凳以及望风,被告人熊明义负责开台班车以及望风,被告人董绍葵负责望风,被告人严刚负责抽头。本场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4、2016年8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石开军在长兴县泗安镇长丰村上长明自然村附近树林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夏宏青负责寻找场地、提供桌凳以及望风,被告人熊明义负责开台班车以及望风,被告人董绍葵负责望风,被告人严刚负责抽头。本场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石开军、夏宏青、董绍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刚、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赌博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认为,被告人严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刚、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石开军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构成赌博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聚众赌博的次数不多,涉及的金额不大。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许某、汪某、饶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严刚、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的供述和辩解等,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刚、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开军、夏宏青、董绍葵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均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严刚、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石开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夏宏青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熊明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董绍葵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石开军、夏宏青、熊明义、董绍葵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学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