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金财与郝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财,郝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355号原告刘金财,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郝永良(郝永民),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财诉被告郝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刘金财负担。审 判 长  张纯东人民陪审员  冯树光人民陪审员  乌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