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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90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