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赖越娜与龚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越娜,龚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286号申请人赖越娜,女,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颖,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龚洪英,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人赖越娜与���执行人龚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支付公告费人民币400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人民币510700元(借款本金+受理费+公告费)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自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其实际还清本息止);四、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龚洪英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商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并将被执行人龚洪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学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