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曾辉林、盘文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辉林,盘文武,兰权,合山市岭南镇里仰村民委下垒屯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曾辉林。申请执行人盘文武。申请执行人兰权。被执行人合山市岭南镇里仰村民委下垒屯村民小组,住广西合山市岭南镇里仰村民委下垒屯。法定代表人盘兰陆。曾辉林、盘文武、兰权与合山市岭南镇里仰村民委下垒屯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38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合山市岭南镇里仰村民委下垒屯村民小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辉林、盘文武、兰权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向曾辉林、盘文武、兰权返还租金1000元。(2)向曾辉林、盘文武、兰权支付57600元;(3)向曾辉林、盘文武、兰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法另计)。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合山市岭南镇里仰村民委下垒屯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合山市岭南镇里仰村民委下垒屯村民小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辉林、盘文武、兰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合山市岭南镇里仰村民委下垒屯村民小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辉林、盘文武、兰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8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